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绍兴讨债电话孔某与荣某、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

作者: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:2022-07-23 10:14

上诉人孔某因与被上诉人荣某、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(以下简称蓝翔学校)、山东蓝翔职业培训学院(以下简称蓝翔学院)、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(以下简称宏达学校)婚姻家庭一案,不服山东省高级(2015)鲁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

一审原告诉称

孔某上诉称,第一,依据《最高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》第四项的规定,婚姻、继承、家庭、物业服务、人身损害赔偿、名誉权、交通事故、劳动争议等案件,以及群体性案件,一般由基层管辖。本案为所有权确认,而非与婚姻家庭有关的,一审适用法律错误,应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;第二,一审另查明“孔某以‘蓝翔学校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举办,出资人应提取的回报系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抗辩,并申请对‘蓝翔学校’所得收益进行司法鉴定”属于查明事实错误。孔某在济南市天桥区受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,已经撤回了司法鉴定申请,且天桥区也并未委托评估机构对蓝翔学校的资产进行司法鉴定,故一审查明错误;第三,本案涉及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民办职业教育学校,其涉及跨省斗殴刑事案件等系列复杂案件,依法应当由山东省高级审理。综上,请求撤销一审作出的(2015)鲁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,并将该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山东省高级管辖。

一审被告辩称

荣某、蓝翔学院、蓝翔学校、宏达学校答辩称:首先,从孔某的请求可以看出,孔某提起本案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确认荣某与孔某以所谓“夫妻共同财产”出资举办蓝翔学院、蓝翔学校、宏达学校所“享有的财产权益”,进而要求确认该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其主张显然属于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案件范畴。故一审根据《最高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》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天桥区审理完全合法。其次,孔某在济南市天桥区审理案件期间,申请对案涉三个学校所得收益进行司法鉴定是属实的。孔某在申请鉴定后又撤回鉴定,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,不影响对该事实的认定处理。最后,本案属于一般的婚姻家庭,孔某将普通的婚姻家庭主张为是重大复杂、有社会影响的案件,没有法律依据,应当予以驳回。综上,请求维持一审裁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孔某在荣某提起诉讼期间,提起本案诉讼,请求确认其与荣某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举办蓝翔学校、蓝翔学院、宏达学校,其作为举办人和出资人对蓝翔学校、蓝翔学院、宏达学校享有权利和权益。该诉讼请求实质系在婚姻存续期间,请求确认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学校出资并享有出资人身份,仍属于婚姻家庭范畴。根据《最高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》第四条的规定,一般由基层管辖。但鉴于本案在济南市有重大影响,依据《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,本案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审理为宜。综上,本院依照《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山东省高级(2015)鲁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;

二、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审理孔某诉荣某、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、山东蓝翔职业培训学院、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婚姻家庭一案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